关于最新医疗保险事宜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前天我在咸宁发布的微信公众号里看到,《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发布,有几个清楚的想请说明下: 我目前已经缴的是新农合的,如果9月份就医能否享受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再有就是现在住院在9月1日以后出院又是按哪种政策实施?谢谢!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行,2017年度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城乡居民从9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您已参加新农合,9月1日前住院在9月1日以后出院的,或在9月1日以后就医的,均按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新的住院报销政策如下: 1.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4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6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2.支付比例:参保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支付。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70%,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60%,转市外医疗机构55%。 3.转外就医: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诊的,需凭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单,或凭患者近期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比例自付,再按住院待遇政策报销。转至市外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自付比例为10%;转至市外省内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自付比例为20%。
市人社局 2017-09-11 1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