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天台县雷锋乡的违章建筑的检举信

雷峰乡人民政府:本人范雪球,女,现住雷峰乡友义村(坎头上自然村),平时在宁波打工,联系电话:15824538663。2016年8月,本村村民丁小江在离我家不足2米的地方建房,我从宁波赶回老家,通过村干部与他协调未果,后向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反映,经制止,丁小江暂停建房。去年9月,也即在县委县政府召开创无违建县冲刺动员大会后两天,丁小江再次建房,我向陈佾葩副乡长反映,经制止,丁小江已经将房屋盖瓦。去年10月,丁小江在新建房屋里安装水电设施,并让其奶奶住在里面。去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我从宁波回家,到乡里向城建办王文革反映此事。王文革答复说此事由于我之前向县里反映过,所以目前乡里不管了,再说此事是在原来猪栏基上建的,所以不属于违章建筑,属于邻里纠纷,由村两委自行解决。在此,我有几个问题恳请乡政府给我明确答复:第一,丁小江家新建房屋是否有合法手续?第二,丁小江家新建房屋如果有合法手续,那么审批时,是否需要我家签字同意?第三,丁小江家新建房屋如果没有合法手续,那么是否算是新增违法建筑?第四,作为新增违法建筑,根据县政府三改一拆的相关政策,该如何处置?何时能够处置?驻村干部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抄送:雷峰乡书记、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抄报:县三改一拆办检举人:范雪球联系电话:158245386632017年2月7日
你于2017年2月7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丁小江违章建房,要求处理”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信访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诉求范雪球,女,身份证号码:332625196703295729 ,雷峰乡友义村坎头上自然村人,反映邻居丁小江违章建筑,要求处理。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丁小江,雷峰乡友义村坎头上自然村人。丁小江屋后原有辅助用房,建于上世纪60年代,年久失修。2016年7月,丁小江对该辅助用房进行修建,发现情况后,乡政府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16年11月9日下发限拆通知书,要求户主整改。 三、处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四、处理意见。2017年2月24日,乡政府再次对户主丁小江进行约谈,要求其按照限拆通知书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我乡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处置。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答复意见书原件向天台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既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经办人:陆修棍、郑江仙 联系电话:83611890
天台县雷峰乡人民政府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