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不作为

建设街道综合执法中队行政不作为今年8月通过本平台投诉中山东路666号旭辉广场物业,骗取施工许可证,在公共区域违法建造消防楼梯事宜。信函被转到南湖区建设街道执法中队。该队答复:你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领导信箱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接到你的投诉后,我局相当重视,前期我局接到该违法行为的投诉,并未像你说的如此复杂,现我局已责令建设执法中队重新调查。经查,事实与你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鉴于该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我局需一一核实后再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这个“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事实与你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并未像你说的如此复杂” 的事情,该队至今未给予处理答复,已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60天的期限。望有关上级部门给予查处,并案件尽快办结。
倪杰: 你好!你于11月8日向南湖区政府办公室网上投诉的信访事项我局已收悉,我局建设中队已于8月底在电话中对你直接答复,旭辉广场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进入调查程序将根据调查的情况及违法事实,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根据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南湖区分局11月3日出具的认定函,你所投诉的旭辉广场建造的消防楼梯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构筑物经罚款可以补办手续。我局根据案件调查程序,近期将作出处罚决定书。 根据《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我局自立案之日起有三个月的调查取证期(不包含认定、检测时间),如案情复杂的,经申请由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三个月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期六个月内进行行政诉讼。 你所要求的案件尽快办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情况我局建设中队王勇已电话告知于你,并不是你所说的不作为。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