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本人是一名在的职医院招聘人员.在院工作时间超过10年.在诸暨市城区一所医院工作.在2016年度因身体原因请病假21天.2017年4月该院发年休假补贴我一分未发.通过咨询院人事科得知本市曾发文件.其中有一条如请病`事和其他假应先将年休假休完.请问省有关领导该文件有效吗?和法律法规有冲突吗?绍兴市诸暨市这些文件合适吗?请上级领导给合法合理解释.谢谢!
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有关规定如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201号)规定: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