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临沂将形成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占道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办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支持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公园绿地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确实无法补建的,每少建一个停车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车位十万元征收公共停车设施异地代建费,纳入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在停车位硬件设施方面,办法也做出明确要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居住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实行政府定价并且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公示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对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lyfaguike@163.com)、信函反馈意见,发送给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传真):8726772,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