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

2016年10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实施《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实施细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
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我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是澄迈老城,单位实际办公地点为美兰机场海航基地,公司给我们交的社保在海口市,我本人也在海口市拥有住房,请问我可否落户海口市?
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提出“关于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6]235号)第七条规定,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7年4月21日,我处电话联系您告知您具体办理流程。
此复。
【市公安局】 2017-04-13 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