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是市林业局领导你们好!我们是永州市宁,远县清水桥上马石五组林农,我们这里现在发的林业证乱发乱填,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四十条和林改之规定,以清朝时期的祖坟和族谱发林业证!而我们确有八二年和五三年的林权证?现在我们的房子和水源都是别人的了!我们这些林农住那里吃什么?希望市领导关心一下我们几百人的林权!联系电话1890746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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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你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宁远县林业局核实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据宁远县林业局反映:
清水桥镇上马石村下廖家自然村与平田村纠纷争执山场地点位于上马石村下廖家自然村,其争执山场小地名:平田村一方称:杨梅冲;上马石村下廖家自然村一方称:王家门口。双方争执的山场为同一地点。所争执林地权属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执地面积为:75.0亩。
据调查了解,此山场从2007年起,双方发生了一次较大的纠纷冲突。当年,下廖家自然村将此山场的林木(马尾松)青山转让出卖给平田村欧阳维信等人,在采伐时平田村委知道后,就此干预此山场,从出卖山价款中收回7000元,由平一村的老袓墓葬在此山场中的部分家族收取,据说后交到平田村委总支保管作清明扫墓开支。由此双方展开了此山场的纠纷争执。
2010年全县展开林地林权换证时,此山场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平田村一方提供的依据是解放前的老黄历,说解放以来一直管到现在。林业部门技术员按照林改制度政策原则,由于没有受理此依据因此不予受理;下廖家自然村一方提供的依据是82年的山林所有证,按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应当受理此依据按林地林权换证程序办理。但是,平田村一方不肯罢休。此小班是长期以来争执的山场,镇政府为慎重起见防止事态扩大,将此小班暂作为争执小班处理,待调纠处理后再进行发证。因此,此小班也没有受理双方任何依据,在综合整理资料时作为一空白小班保留下来。
2016年4-6月全县林权发证全面铺开,7月份,上马石村下廖家自然村村民廖发清,再次将此山场的依据替递交到镇政府和林权办,要求办理林权证。同时,平田村也要求办理林权证。此小班作为争执焦点再次被提及。镇党委、政府联同林业部门特别组建了一支调纠队伍,多次现场走访核实情况。
平田村提出要求:因平田村人在53年和82年两次都没有向政府提出办理山林所有证,也错过了办证机会,对下廖家自然村提供的 82年山林所有证,平田村人不予认可。原因是在1982年办理山林所有证,没有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依据。并说,只要82年山林所有证所填的小地名和四至界限与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填的小地名和四至界限相符合,平田村人就认可并同意其办证。
8月23日上午,县林业局林权办、清水桥镇政府联合调解,再次调查取证。清水桥镇林业事务中心技术员沈旭文于当日下午与下廖家自然村村民廖华清到县档案馆调取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当日下午3点准时赶到县档案馆,仔细查看了廖家岭的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具体情况细节如下:所属廖家岭村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共14张(页),196页到209页。14张(页)中提及的山场只有20处,而且全部是到户的小地名,其余所注明的小地名全为到户的田、地、茅屋和瓦屋。这20处山所注明的小地名及四界与82年山林所有证提及的小地名(王家门口)及四界不一致。原因是53年所填的证是到每家每户的,而82年所填的证是统合到组的,而且整个山场统一命名,包含了山场多个多处小地名。单从字面上无法判断两证所注明的地名及四界相符。鉴于此种情况,沈旭文及时向镇朱锦生镇长汇报,后又及时向县林权办乐能生汇报。并从这14张(页)中抽选取了较接近的所有证(200页和205页)两张并复印。(编号为:03711号和03707号)
为慎重起见,朱锦生镇长安排技术员沈旭文和镇驻村干部郑生彪、片组长李孟辉等人于第二天(24日)上午到下廖家自然村调查取证和现场核实。
24日上午,沈旭文、郑生彪、李孟辉三人到下廖家自然村落实,经初步调查:此山场现为村民廖发清等五户分得的责任山。廖发清与其哥哥和弟弟到现场指认核实山场小地名,据廖发清说,他的父亲完全了解知道此处争执山场的各个小地名。廖发清的父亲已八十高龄,耳朵己丧失听力,他是通过手写语言和他父亲沟通了解知道此处山场各个小地名的。经现场勾绘:从右往左小地名依次是园漕里---祖婆堂---安安坪。编号依次为1、3、2号(详细情况见外业勾绘小班图附件)。
据廖发清现场指认,此争执山场分为园漕里一祖婆堂--- 安安坪,三个小地名。与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注明的小地名相符,但与82年山林所有证提及的小地名(王家门口)及四界不一致。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按照权属管理原则,建议双方向县调纠办申请矛盾纠纷调整,待矛盾处理好后再依法依规发放林权证。
永州市林业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