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6岁小孩独自放路边开走了,小孩自己过马路被车撞了……


日前,韶关中院审结了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翁源某幼儿园因未按约定将幼儿朱某安全送至父母手中,导致朱某在自行横过马路时受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幼儿园向朱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
朱某于2009年7月出生,朱某发、苏某系其父母。2013年4月起,朱某跟随其父母在翁源县某园区内居住。2015年8月间,因朱某要到某小学读书,其父母便与某幼儿园口头约定:某幼儿园负责接送朱某上学、放学,接送地点为其居住园区的门口,放学时,朱某父母需提前5至10分钟在园区门口等待交接小孩,该幼儿园按每学期1300元收取托管费。
2016年1月7日下午,某幼儿园将朱某送至园区门口时,朱某父母未按约等候,该幼儿园工作人员却还是让朱某下了车。岂料,朱某下车后自行横过马路,与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朱某受伤当天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6年1月7日至2月15日。同年3月24日,朱某到医院复查,共花费医疗费、复查费4万余元。经鉴定,朱某因该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于2016年4月12日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丘某向朱某支付了3万余元,某幼儿园向朱某支付了2万元。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朱某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幼儿园应支付给朱某医疗费等赔偿款项合计13万余元。扣减此前丘某已支付的3万余元和幼儿园已支付的2万元,幼儿园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朱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朱某的诉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幼儿园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本案中,涉案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从双方陈述的口头约定内容来看,合同内容主要为:由某幼儿园负责接送朱某上学、放学,接送地点均为朱某居住的某园区门口,朱某的父母需提前5至10分钟在约定地点等待交接小孩。虽然合同中并没有对安全保障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但将小孩安全送到学校或者安全送到父母手中应是该合同订立的最重要的目的。
朱某在事故发生时年仅六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幼儿园在接到朱某后,即应负担起对其的监护责任,保障其人身安全,直至将其送至学校、父母手中或其他安全地点。事故发生当天,某幼儿园将放学回家的朱某送至约定的交接地点时,明知朱某的父母未到约定地点接人,就应当采取措施联系其父母或将其送至安全地点。但某幼儿园在未与朱某父母联系的情况下,让朱某在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中独自下车,致使其暴露在极度危险的环境中,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正是这一行为导致双方约定的安全送达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即使朱某的父母可能存在未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接人的情况,但只要某幼儿园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全是可以避免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此,由于某幼儿园未能将朱某安全送达到其父母手中,构成违约,且造成了朱某的实际损失,该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计算方式,扣减先前丘某、幼儿园已赔付损失数额,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肯定是把小孩放在家长手上才能离开啊,要不幼儿园接送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