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潮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制定了《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于2017年10月17日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7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www.chaozhou.gov.cn/tzgg/121865.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