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8月23号中午十二点十三分左右把车停在新罗区公安局分局便民停车处。之后车要开走的的时候被摩托车撞了,当时摩托车主人轻微受伤。而新罗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黄坤林却把认定责任事故书写成:双方相撞,属重大违章事故。但是本人对于这种结果非常不满意,故本人拒绝在责任事故书上签字。一周之后邹凤安分队长给本人开了一张交通违章处罚单,需缴罚款150元。对于以上 ,本人非常不满意,且交警人员不按事实办事,弄虚作假。请有关部门帮忙处理。
黄小姐,你好,
你的来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你在来邮中反映情况,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立即进行核实调查。经查, 2014年8月23日12时许,阙廷璐驾驶闽F6055L号轿车从新罗分局大门旁边的人行道往华莲路路面倒车驶出时,与从莲花灯控方向往华莲灯控方向直行由赖富新驾驶的闽FJU729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赖富新受轻微伤,车辆损坏。因赖富新在本事故只造成软组织挫伤,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据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后期调查及事故地监控录像调查结果,两车发生碰撞时均是在运动中,并非轿车驾驶人阙廷璐所陈述的其轿车是在倒车停车后,二轮摩托车才碰撞其轿车。所以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在描述交通事故事实经过时认定双方车辆事发时是相撞。而阙廷璐在本事故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5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10742,对阙廷璐不按规定倒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予罚款150元,记0分的处罚。综上所述,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在处理本起事故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对违法事故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本起事故中是公正、公平的。在此,希望你能理解并继续支持我区公安交通工作。
(新罗公安分局于 2014-9-22 15: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