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上班落班时间

部门最近直接发文更改上班落班时间,上班时间原来8:30改成8:15,落班时间原来17:30改成17:45分,每日工作多半小时,无同本人协商,也无看到公示,也无听过有同公会协商!这样变更工作时间,算不算违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果申请离职有没经常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同时具备内容程序违法和损害劳动者权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您陈述,单位的规章制度虽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同时也要看其内容是否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即更改后的上班时间是否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2017-02-21 08: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