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在减少男女报酬不平等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我想了解一下佛山市政府在减少男女报酬不平等方面做了哪些努力?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一直以来,佛山市对企业男女同工同酬问题非常重视,结合近年来颁布实施新法律、法规的契机,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各有关环节大力宣传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在保障妇女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建立促进就业、平等就业的机制等方面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竞争意识和能力、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此外,我市近期出台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垫付相应工资后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补偿,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有助于帮助女职工就业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保障。
目前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二点,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点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我市严格按上述法律、法规条文执行,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本帖最后由 fsrsfqs 于 2013-07-01 11:13:38 编辑]
2013-06-27 01: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