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6万元的意外之!王江泾一对离婚的夫妻又波澜壮阔了


2013年,家住秀洲区王江泾镇的李天和吴晓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协议离婚。但前一阵子,李天却带着前妻吴晓来到王江泾镇调委会要求调解。
已经协议离婚的李天和吴晓还有什么没处理好的经济纠纷呢?
因意外之财起纠纷
原来,李天最近得到了一笔意外之财。
几年前,李天承包了当地一处码头的经营业务,后来因为效益不好,就没怎么上心管理,但又没到承包期限,跟吴晓离婚的时候,也没对这个码头的经营事宜进行协商。
离婚后,李天一直在外跑业务,反而是吴晓一直在管理着码头,尽管基本没什么收益,但日常还是要进行维护的。前段时间,镇里开展对码头附近水域的整治管理,整治期间会对码头原本就清淡的生意带来更大的影响。按照相关规定,对李天承包的受影响的码头有6万元经济补偿。
这原本是一笔意外之财,应该高兴,但却打破了李天与前妻之间的平静。李天认为这是给自己承包码头的补偿,作为码头的承包者,这笔钱理所当然是属于自己的。而吴晓则认为,这笔钱是补偿航道受影响的钱,作为码头的实际管理者,这笔钱应当是归自己的。就这样,两人因对这笔钱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而引发了纷争。
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李天和吴晓来到王江泾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后,老娘舅严大姐接待了他们。在听完纠纷的起因和双方当事人的分歧点后,严大姐分析案情,觉得双方对这笔钱性质的不同认知是矛盾的关键点,如果不把这笔钱的性质认定清楚,双方当事人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
于是,严大姐邀请当天正在镇调委会值班的嘉洲律师事务所的陶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笔意外之财进行分析和定性。
陶律师向李天和吴晓分析道,根据我国《民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这个码头是李天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承包的话,这笔针对码头的补偿金应该归李天所有;如果这个码头是婚后用家庭共有财产作抵押进行承包的话,这笔钱应当归属夫妻双方,无论承包合同上写的是谁的名字。由于在离婚的时候并未对码头进行财产分割,仍将视为共有财产,双方均可向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在陶律师专业的法律分析下,意外之财的性质得到确认——作为婚后用家庭财产作抵押承包的码头,由此产生的补偿金,应该归属夫妻双方。
虽然钱的性质得到确认,但是吴晓还是觉得接受不了,认为自己才是码头的实际管理者,影响的是自己的“生意”,虽然承包合同上写的是李天的名字,但是他在外面跑自己的生意,航道整治影响不到他的利益。见到双方当事人态度上有所软化,严大姐及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吴晓指出,一方面,法律确实是这么规定的,要遵守,另一方面,既然是意外之财,大家不要因为分割问题而吵得不可开交,伤了和气。同时对李天指出,平时吴晓管理码头也用了很多心力,而且孩子是吴晓抚养的,钱是否也分点给孩子沾点“喜气”。
在陶律师和严大姐法理交融的劝解下,李天和吴晓最终对6万元补偿金分配达成了协议:李天分2万元,吴晓分2万元,两人的孩子分2万元,孩子的钱暂由吴晓保管。(南湖晚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6万就这样了,60万不是要········
600万更不好说了.
社会就是这么现实,有钱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