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有无律师的巨大区别

【案情介绍】
王某是四川省越西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沿河路地段拥有20余亩承包地。2016年镇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向王某等人表示要修沿河路,不让其在承包地上耕种,但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王某等人也没有获得合法补偿。之后在2017年6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在该地上进行施工,沿河路基侵占了王某等人承包的上述土地。王某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他们维权代理。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经过与王某等人详谈并做法律调查,申请信息公开后,本次占地建设行为没有相关征地手续。王律师立即为王某等人起草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后王某等人在王律师的指导下,将上述材料邮寄到省国土厅,要求省国土定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申请提交后,始终没有收到任何答复,违法占地行为也并未得到查处。我所律师以此将省国土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复议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省国土厅在30日内将王某等人反映的土地无法行为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相关情况向王某等人做以书面说明。上述复议决定作出后,省国土厅于向王某等人作出某村沿河路段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的说明,并告知王某等人相关违法用地的处理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向某工程有限公司治理工程项目办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占用王某等人承包土地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被处以相应罚款。维护了委托人合法利益并给予补偿,此次案件结束,王某等人要回土地。
【杰睿说法】
提起申请后未收到任何答复,这种情况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比皆是。本案中王某等人在申请查处后同样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即便省国土厅确实将相关违法占地的查处转交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但县国土资源局仅仅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没有后续跟进。
在我所律师指导王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上述复议决定的当天,省国土厅便督促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施工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其处以罚款。
如果法律程序运用得当,维权效果很明显。如果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及专业协助,恐怕只会前功尽弃。是否有专业律师介入帮助进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