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国家有法律管着。
你这是给大家普法来了啊~!
潍坊本市要搭理宣传法律法规。
不用另外自己又设立一部法规,里边很多内容条款都是照抄上位法律法规。
自己的内容用实施细则列明,难道市里其他单位还不遵守执行?
大力宣传,人人尽知。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把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嗯嗯,我是考过建造师的人,知道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等哥哥环节必须要有特种设备资质的机构来干。否则就不行的。
第三章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等标志;
(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妥善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
(五)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家用电器等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六)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组织检修;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八)电梯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电梯实时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一)对已经停用的电梯,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使用;
(十二)在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志,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安排专门人员加强电梯使用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禁止加装防盗门等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条超过监督检验报告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尚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应当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变更后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任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异地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等作业前,应当首先检查电梯轿厢,避免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六)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四年;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类别,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确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二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市里又专门制定了一个条例,在征求意见呢。等征求意见期结束,就该生效执行了
过来瞅瞅,走人,找节流龟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