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审计制度,发包人担心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与双方的达成一致结算协议不一致,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往往会在合同里面约定“以审计结构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前很多项目也是按这种方式处理的,比如先来一个结算,再来一个第一审、第二审,施工单为俗称“每一审掉一层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全文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 法工委 《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提出:
在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风险需要签订合同时,重视起来,以免过犹不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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