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注册号码:闽财(2014)票字第37号。与事业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要收取违约金,单位开的这个票据,内容不是违约金,而是工资、社会保险,这样是否合法,请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指教,多谢!
你好,由于你诉求中未告知劳动纠纷合同违约具体内容,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暂行办法》上述有关规定,若你与事业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收取劳动合同违约金造成该单位发生实质性收入的,则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若发生工资、社会保险等劳资纠纷,收回的只是先前已支付的款项,则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莆田市财政局于 2016-1-4 16: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