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然侮辱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现实生活有机关认为当事人应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不服
抢位置来看看
不管楼主最后结果怎样,但至少跨出了这么一步!
楼主,你跟十二的,为什么不上派出所,而上法院了呢!?求解!楼主留言: 十二的也报警了,十二是以侮辱罪报警的因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点击5000次以上
公安不作为的事情确实有点多,许多事报警后不了了之
同时还是想问一下,因12而与E网的诉讼怎么样情况了呢,二次开庭什么时候?
你不是已经民事诉讼了吗?那你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到底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看不懂了
绍兴市公安局已经两次认为越城分局没有不履行职责(第一次不予受理,第二次驳回),楼主即使再行政诉讼估计也是驳回楼主留言: 我对绍兴市公安局第一次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已经打过一次行政诉讼了,结果是绍兴市公安局败诉,法院让绍兴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决定,期间如果绍兴市公安局履行生效判决应该是告知我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是直接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
驳回算是具体行政行为了,楼主可以向省公安厅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绍兴市公安局的“驳回”,然后省公安厅再不予受理,然后你再向杭州上城区法院诉讼,然后再撤销省公安厅的不予受理,然后省公安厅再驳回,然后你再向上城区法院诉讼,然后再法院驳回,毛估估,王海仁还得出庭两次啊 楼主留言: 对于您这个问题建议您去看看行政复议法
只少是一种进步
毛估估王领导不会再秀第二次了。换个领导来秀了。
毛估估下一次,不会再被登报了。除非版面缺内容。
不登报,那不是达不到效果了?
这一圈走下来,早就过了治安处罚6个月的时效,即使楼主最后赢了,也只是程序上的赢,对当事人已经无法处罚了
围观,什么也不说,就图个热闹。
公安厅厅长应诉的话,也还是大有可能登报的
其实姚先生比汪先生幸运多了,上头条方面讲
十二的也报警了,十二是以侮辱罪报警的因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点击5000次以上
诽谤罪不是自诉的吗?去公安机关报案有什么用?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诽谤罪与治安处罚概念内的诽谤,基本情节一样,而且治安比刑事轻得多,如果连违反治安管理的理由都立案立不上,你去自诉诽谤罪基本100%被驳回。
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事例太多了,见怪不怪吧。有的刑事案,自诉又不够条件......
支持LZ。
我对绍兴市公安局第一次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已经打过一次行政诉讼了,结果是绍兴市公安局败诉,法院让绍兴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决定,期间如果绍兴市公安局履行生效判决应该是告知我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是直接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
看你还是不懂法律,越城区法院判决已经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等于认定绍兴市公安局必须受理,那绍兴市公安局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不存在是否受理复议的问题,直接受理便可,也不需要另行通知你是否受理。后面驳回没有问题。
按楼主的逻辑,法院判决先让绍兴市公安局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万一绍兴市公安局又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呢?那又跟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矛盾了。如果楼主再次上诉,那是否法院判决就陷在“是否受理”的死循环里出不来了?
判决不可能存在自身否定自身的可能,所以毋须讨论绍兴市公安局还要不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判决本身已经明确表达了必须受理的意思,后面绍兴市公安局只要做出“驳回”或者“改变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即可,驳回是没问题的。
法院的判决浙江省公安厅都要依法履行,绍兴市公安局有何法律依据可以不履行生效判决通知当事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法不依,主观创新都属违法。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下列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原告10人以上的;
2.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出庭应诉
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
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2
3
4
此楼跟主楼的不是同一件事吧?
此楼是关于拖车之事吗?
杭州上城区法院和绍兴越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不一样吧,一个是“判决撤销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浙江省公安厅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重新作出告知”,一个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貌似越城区法院的尺度更大一点
但楼主这句话“法院让绍兴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决定,期间如果绍兴市公安局履行生效判决应该是告知我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明显是错的,不管绍兴市公安局有没有按照程序先出具受理通知书再驳回,作为前置条件,你说“告知我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已经与判决书的根本精神相违背了,楼主对法律的理解还是一知半解,那“是否”两个字深深出卖了你的水平!
不过感觉楼主已经看到了被驳回的结果,只是抓住绍兴市公安局没有先给你受理通知这点不放,哪怕你官司打赢了,市局也只要比上一次多加一张受理通知而已,驳回的结果是不会变的。
然后呢?你能得到什么?你这个案子从最初就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再走一圈,早就过了处罚时效了,如果纯粹是为了炒作过程,我可以理解。你签名里那段话,是不是免费的?
2013年那个农行事件的钱先生到处上访也得到过不少E网网友的支持,不知现在怎么样了?
同一事项,个人感觉,十二报案的理由,比你充分的多,不知道他的报案受理了没?(我感觉,他加上了,5000次点击率一词,公安机关受理的可能性较大)
5000次点击,楼主完全可以避免的,其责任应当E网共同承担的。
不知道那官司怎么样了?会撤诉了吗?
对于楼主的人品,大家还不了解?
应该没有,否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了。
5000次只是刑事几个要素之一,其余几个包括主观故意、捏造事实、贬损人格等,缺一不可。你可以问问楼主,他举的那些帖子,法官认定是诽谤了吗?一个个看过来,其实每个帖子都有基本事实,比如楼主自己爆的病历,楼主删帖的事实,楼主跳楼和租违章建筑的事实,楼主频繁起诉的事实,都不符合捏造事实的门槛。接下去还有贬损人格,一句“虚伪”能贬损人格?最后还有主观故意,这是需要案外两人之间历史利益冲突来佐证的,国内仅有的几个诽谤罪判例都是按这个标准来的,楼主显然也没有。
刑事是法律最严厉的处罚,你以为是想告就告的吗?
虽然对于法律 实在不懂 不过楼主的精神 的确要表扬习主席英明领导下有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