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设立过程中时常发生纠纷,那么下面具体讲讲纠纷的具体形态及诉讼管辖法院。
一、公司设立纠纷诉讼主体
1、在发起人或公司内部之间产生相关纠纷的。如其他发起人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其他发起人为原告;如公司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的发起人主张赔偿或继续履行出资的,则公司为原告一方,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发起人为被告一方。
2、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纠纷。
因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在设立过程中以发起人名义或者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效力。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益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可以选择或以发起人为被告或以公司为被告,但一经选定即不能更改。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以公司为被告主张相关权利,这时不能再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当然,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名义上是为设立中公司利益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可以对合同相对人的诉请提出抗辩不承担合同责任。另外,公司成立后,发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为原告一方,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