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2018年8月31日19:45:5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陈群律师解读】本法全文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的的经营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个部分做出规定,使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它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都平等对待,不是特别保护哪一方。这一点,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开宣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同的。
二是使电子商务行为,遵守规范,得到调整,回归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
三是让电子商务市场有序运行、依法运行、合乎道德地运行。
四是要让电子商务跟实体商务一样,长期地、健康地运营,逐步地解决目前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我国国境内、事务范围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即网络商品销售、服务提供;
本条还明示了两大类除外情形,即网络金融产品与服务,网络新闻、文化、出版的产品与服务。这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为涉网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涉网人格权保护是一致的。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态度,就是两个字:鼓励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对电子商务、实体商务相互关系的态度,也是两个字:平等,并对线上线下融合持促进态度。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律标准与线下一样,但同时多了电子商务特有的“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管理电子商务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使电子商务关系人了解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建立管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使电子商务有序化可以成为现实。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行业组织有关权利义务。行业组织按章程活动,行业组织的章程就十分重要了。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三种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形式也有三种:经营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其他形式;
本条给出了“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概念。这对建立电子商务管理体系、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主体上的程序要求,但是比较宽松,等于类似于允许线下在街头摆地摊。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及完税条件。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指出线上经营也须与线下一样取得行政许可。譬如办公司要工商登记,办律师事务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等,不因在网络上就可以逃避这类监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与传统线一经营的规定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发票义务,这也是与线下经营的规定一致的。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经营者要自我公示主体信息,对于行政机关监管、消费者维权有重要意义。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歇业程序和义务。不过,操作性不强。提前一个月公示,经营者能极度善良、自觉?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的规定很理想化。但操作性不强。何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搜索结果、发送广告,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公平。
但关于发送搜索结果的限制条件并不清晰,操作有困难。
同时,“搜索结果”也是难以确定或限定的。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搭售的规定。
明确几点:
一是可以搭售;
二是必须提请消费者注意,且必须是显著方式,但并未对“显著方式”作出规定,陈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那就是以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来确定;
三是禁止把搭售作为默认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商的交付义务,特别强调了交付的依据是“承诺”或“约定”;另外,明确规定电商要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无须消费者付运输费,这也是与目前很多电商承诺“货到付款”的做法一致的。既然是“货到付款”,必然是商家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商的押金退还义务,看起来不错。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前提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跟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的信息守法义务。
即:对客户个人信息可以收集、可以使用,但必须依法保护、依法限制使用方法、传播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的信息管理义务以及客户的信息管理权利。
这个,以后可能要有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之类,否则,问题会很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商的执法配合义务。譬如滴滴对警方查询车辆信息的要求,必须及时地配合。还有销量、价格、购买者等,都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电商应当配合,不能推诿,不能拖延。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跨境电商的特殊义务:遵守进出口管理法规。这是应该的。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陈群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入口把关义务,明确要求必须“核验、登记”的真实信息有4类: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而且不是一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