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用券“法定节假日不能用”消费者双休日使用也遭拒绝


柯桥区的包先生近日反映:今年2月初,他在柯桥笛扬路上一家咖啡店消费后,获赠一张50元的抵用券。最近一个星期天,他请朋友到该店用餐,共花费100多元。结账时,他取出50元抵用券结算,被服务员告知“双休日不能使用抵用券”。由于朋友在场,包先生没有与店家争辩,就用现金全额支付了餐费。事后,他仔细查看这张现金抵用券使用规则,发现券上除了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使用此券”之外,并无“双休日不能使用”的字样。
  4月27日下午,包先生来到这家咖啡店。一名姓张的店长表示,券上写明“法定节假日不能使用该券”,星期天应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抵用券不能用。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等国家规定放假的节日,和“休息日”不是同一个概念。但这位张店长又辩称,店里后来发放的现金抵用券,已经把‘双休日不能使用’的规定印在上面了。
  这家咖啡店今年赠送消费者的现金抵用券有两个版本,第一个版本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使用此券,但无双休日使用限制。但没多久店方又推出了第二个版本的抵用券,除了原有“法定节假日不能使用”的规定外,增加了“双休日、圣诞节不能使用”的规定。
  随后,记者帮助包先生联系了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指出,店家发放的现金抵用券属格式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因此必须按《合同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一版现金抵用券没有规定在双休日不能使用,理应允许顾客继续使用。店方擅自将旧版新版现金抵用券的使用规则作一刀切,有违《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新版抵用券规定双休日不能使用,店家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张贴告示,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使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咖啡店向包先生表示了歉意,并承诺他手中的优惠券仍按原规定使用。

包先生还得再去他们店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