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我的丈夫薛友生前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治安保卫总队正式员工(以下称治安保卫总队),于2017年5月26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经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认定为因工死亡。按照治安保卫总队工作人员通知要求,我们需提供相关工亡认定审核材料。因我现有2名子女均未成年,可以办理、领取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银川市民大厅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要求,如要审核通过工亡材料并发放未成年子女供养亲属抚恤金,就需提供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子女身份证、子女出生证原件等材料。当我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审核时,工作人员提出子女出生证原件上的母亲姓名(杨丽凤)与户口本上我的姓名(杨彦霞)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同一人,因此认定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不能通过审核,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不能领取。要求我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清这两个姓名为何不一致,证明为同一人。
我出生时姓名就叫杨丽凤,直到上学、结婚和日常生活都是用这个名称,亲友们也都是叫我这个姓名。之所以现在户口本上用杨彦霞,是因为我上初中时(约1993年)由农村户口办理了城市户口,城市户口上姓名是杨丽凤。而转为城市户口后我原来的农村户口没有注销,公安机关将我的农村户口姓名误写为我妹的姓名(杨彦霞)。2003年公安机关将我的城市户口注销了,保留了我的农村户口,我在户口本上便成了杨彦霞,但户口本上也没记录曾用名是杨丽凤。
平时,我并不使用杨彦霞这个名称,习惯了用杨丽凤这个名称。我女儿2000年出生于灵武市中医院,儿子2003年出生于灵武市市医院,出生后办理出生证是由工作人员手填信息并不是电脑打印,也不需要审核户口本上的姓名。我在报母亲姓名时习惯性的报了平时用的杨丽凤。这就造成了子女出生证上我的姓名和户口本上的姓名不一致。在这次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审核我提供的材料里面,有结婚时(1999年)办的结婚证,结婚证也是工作人员手填的,上面我的姓名就是杨丽凤。2005年,我在民政局换了新式结婚证。这个新式结婚证需要提供户口本,就用了户口本上的姓名杨彦霞。子女出生证、老式结婚证上我的姓名与现在户口本上姓名不一致,一方面也有当时政府机构办证程序不规范、办证审查不严谨的过错,另一方面有当时自己疏忽大意的过错。
按照市民大厅工作人员要求,我到原户口所在地灵武市郝家桥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证明,可户籍警说我户口本上曾用名栏是空白,并未有使用过杨丽凤的记录。查询我父母的户籍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我父母和兄妹的信息均在,唯独没有我的信息,也就是说我曾经都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之一。户籍警说,即使父母户籍档案里有我,也不能出具杨丽凤与杨彦霞是同一个人的证明。
户籍警说完后,我给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去电话,告知了这一情况,并说明了姓名不一致的原因。他们当场通过电话与户籍警进行了沟通,确认了户籍警无法出具证明的实事。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将情况报告了领导,我与其领导也进行沟通,但得到的答复是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否则无法审核材料,各项补助金也不能发放。后来,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又建议我到子女出生的医院,重新办理子女出生证,但两家医院工作人员答复不能办理姓名更改。
尊敬的领导,我认为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审核出生证的主要目的是审查子女是否未成年,是否是工亡人员和我共同的子女。但这两点完全可以通过户口本上的信息来证明。而且出生证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入户,所以户口本的效力至少和出生证是同效的。但市民大厅工作人员坚持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说这是他们的制度要求,而公安机关又无论如何都不出具证明,医院也不重新办理子女出生证。这让我一农民如何是好?丈夫去世,家庭失去了唯一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异常艰难。目前住房贷款、子女入学、日常生活等开支已无法提供,只能等靠相关补助金,肯请领导帮助协调市民大厅和灵武市公安机关解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郝家桥派出所经详细了解:现答复如下:
1、您的基本信息:杨彦霞,女,汉族,现户籍所在地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十一队24号。2、9月中旬,您持现户籍所在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到郝家桥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出具“杨彦霞与杨丽凤属同一人”证明。我所户籍警经在全国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您于2000年11月9日将户口由灵武市公安局郝家桥派出所迁至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东塔寺派出所,其本人信息“曾用名”一栏空白,“变更更正信息”中无关于姓名的变更记录,所内常住人口登记薄中无您的姓名变更信息。按照户口管理相关规定,郝家桥派出所无法出具“杨彦霞与杨丽凤属同一人” 的证明,并告知了您需要其提供曾用过 “杨丽凤”这个姓名的相关依据待核查属实后出具。
灵武市公安局 2017-10-09 11: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