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来电反映,他是福安市上白石镇桥都路人,他们桥都原本有块地被政府强行征用给福安市天马集团用做工业用地,现在私自改为商业用地,之前赔偿的时候他没找到任何证件无法赔偿,现在已经找到土地证想寻求赔偿,却被告知时间太久了,无法赔偿,且政府需要公平处理私自把土地私自改作它用途,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烦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关于毛巾厂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
2014年3月3日,收到上级转来郭惠斌信访件,安信函访交字【2014】58号,关于反映其生产队耕地被原上白石八都界茶场征用,未获合理补偿,现被毛巾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我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组成调查组协助福安市土地局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反映人情况。
郭惠斌,男,1975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352202197501093610,电话13799801086,现住福安市上白石镇上白石桥都路88号。经查:
二、情况调查。
1、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座落福安市上白石镇上白石村,1992年5月16日,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与上白石村委会、上白石镇茶果场签订征地契约,征地面积5.25亩(其中上白石村委3.2亩,上白石镇茶果场2.05亩),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2、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在未获批准用地前,已建成厂房,办理用地审批时,当时国家尚没有土地调查现状图,报件均凭实地勘察和村委会确认征地协议办理审批手续,征地契约记载该地块为山地。1996年7月6日,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根据福安市计划委员会安计(96)071号《关于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厂房可行性报告的批复》申请用地审批,1996年7月18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安政(1996)综307号《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建设厂房征用土地的批复》,同意该厂征用上白石村委山地面积3.2亩、上白石镇茶果场1.35亩,合计4.55亩,作为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建设厂房用地,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后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将该地块分割出售,用于抵偿债务。
3、根据土地局调查,郭惠斌等人持1952年安助字第01637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八都界井边”田地,面积1.6亩。我上白石镇向上白石镇茶果场现负责人了解得知,上白石镇茶果场成立于1956年左右,郭惠斌反映的该地块自茶果场成立起,一直由上白石镇茶果场使用,至天马集团福安毛巾厂与上白石村委会、上白石镇茶果场签订征地协议后,该地块归为毛巾厂建设用地。
三、答复意见
依照安国土资信复字〔2014〕第1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我镇认定:
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0条第2款第(1)项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精神,已过拨给上白石镇茶果场的土地应属茶果场所有使用。
2、依照1988年12月29日修正《土地管理法》第24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据此,郭惠斌等人要求归还原属于生产队全体社员的土地产权作为耕种用地,没有法律依据,我镇不予支持。
3、天马集团毛巾厂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在法院判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厂房改作住宅用地抵偿债务,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镇已将情况反映至福安市土地局。福安市土地局已对其另案处理。
4、我镇2014年4月2日已将《关于郭惠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信处字[2014]第4号答复意见书送至信访人郭惠斌。
5、2014年4月至今,我镇上白石村、居、茶果场对此信访件进行了多次调解,试图化解矛盾。
6、目前该信访件反映内容在土地局行政职权范畴。因此,具体处理由土地局办理。(上白石于 2014-10-29 17: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