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公最终伤害了谁


2017年10月由于九江满庭春小区3栋一单元101室业主无视公众和他人利益,侵占公共绿地,圈地建自已的小庭院种菜,并且沿墙壁盖起玻璃长廊,严重损害了上层住户的权益,首先安全利益受到侵害,雨天的声音使人无法入眠健康受到侵害。这起明显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家和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予及时纠正,不作为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制度设计是好的,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却是存在另一种现象。
就上述违法建设的事反映到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始还能认真对待,上门对违法建设者下达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可是由于违建者有背景有关系,打通关节后就不闻不问了,投诉者反映的事情按照行政执法单位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是15天回复,最迟30天。30天过去了也不见回复,投诉人主动电话去咨询,得到的是神一样的回复:是搭雨棚不算违法建设,占地更是回避不谈。更奇怪的是这边是如此的回复,可同时(今年11月)在报上行政执法局又宣传同样的搭建玻璃棚是违法建设,他是如何成功拆除的。
这种随意行政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笔者认为他不仅伤害了投诉的守法者,保护了违法者,更伤害了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环境,破坏了正常运转的社会秩序,更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心中的威望,它如是一颗毒瘤不及时去除成癌后,就无法可医,它如是一个蚁穴,不及时灭蚁填穴,穴大堤溃就无法弥补。新的时代,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有新的精神,必须响应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过去懒政渎职行为要彻底根除,群众生活的事就是大事,把群众生活事情解决,就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之中,否则就会由小事酿成社会大的事故。
制度好贵在落实,成了墙上的纸也就是“空对空导弹。”《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九府厅发〔2016〕10号,第十七条市、区(县)政府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行使城市规划监管检查职能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占用小区公共绿划为已有和在小区搭建玻璃长棚就是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之所以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就是缺失落实制度和健全建立问责机制有关,只有问好责才是最终落脚点和解决问题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