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8月29日到江西川贵湘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地址:南昌市昌南工业园金鹰路11号,电话0791-87893203/3213我
有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协议书和授权书及聘书作证.但公司至今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工资,并且欠我差旅费7500元.我手机018975859595.
请帮我讨回我的工资和我垫付的差旅费!图片发送至邮箱ncmstd@126.com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江西川贵湘实业有限公司拖欠您工资及差旅费问题,我区已收悉并立即组织专人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我区调查了解,2014年1月23日肖勇(男、南昌市人、联系电话:15907096340)受您(男、长沙人)的书面委托到我区投诉江西川贵湘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差旅费18700元。
我区收到投诉后立即立案并开展调查,于当日下午1点35分打电话通知江西川贵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贵湘)派员来我区处理该案。
2014年元月28日川贵湘向我区提交《律师函》、《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入职登记表》、《省区经理管理制度》。其中部分证据显示:您于2013年7月30日正式入职,职务是湖南省省区销售经理。川贵湘于2013年8月23日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送达《解聘通知书》。期间于2013年8月9日已支付您工资共计2500元整。
由于您被解聘后未与公司结清货款、未交回授权委托书等重要经营资料。川贵湘于2013年9月份委托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向柳建立发出《律师函》,柳建立拒收导致川贵湘在湖南区域经营停顿。
2014年春节休假后,我区于2014年2月17日14时、2月19日14时30分、2月28日11时37分、3月7日15时42分、3月17日16时多次电话通知您的委托人肖勇到我局配合调查,肖勇多次称自己在外地会通知您本人来处理。
2014年3月17日16时24分您来电称近期会来昌处理。至发稿时,您本人未到我局配合调查提供详实证据,其所诉事项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特此回复。
青云谱区政府 2014-03-25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