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合理合法,台州新大众物业诉温岭市人社局实属不当

为了服务浙江G20峰会,保障峰会万无一失,根据公安部,浙江省委,省公安厅,省政法委领导的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应聘到台州新大众物业管理公司(以下为新大众)任保安职务,新大众派遣我到温岭开元山庄任保安,没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并缺少职业保护,2016年6月24日晚上23时许,在开元山庄二期执勤工作中,因阻拦没有身份证的外卖人员进入小区,引起开元山庄二期业主余勤伟不满,余勤伟反复把原告头部背部脚裸部打伤,因多处疼痛,CT没有及时查到腰部,医院已出漏查证明,在公安办案民警的调解下,因疼痛明显余勤伟同意预付原告已垫付的医药费1500元,余勤伟并没有当办案民警面支付现金,目前还没有收到.为了工伤认定,原告找到办案单位主张签订了个调解协议,后经温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受新大众派遣到温岭城东街办创业大厦工作,新大众无视医院休假证明,不安排工伤休息,强制要求每天12小时的超时工作,因身体不适长期痛疼不见好转,头晕时常昏睡,7月24日新大众管理人员陈帅金义华怀疑我删除他们工作考勤,为工作考勤产生纠纷,明知我有伤在单位治疗休息,强制拉扯并推扯我腰部,使腰背部疼痛加重,诊断为L1右侧椎板横突骨折,10月23日去开元山庄二期找温岭分公司经理程超,居委会和业委会协调此时,新大众物业开元山庄保安队长张富山等四人推搡导致背部软组织挫伤,当天CT检查,腰部骨折处已有骨痂,骨折部位除外,就当天背部推打处,支付检查治疗费1000余元,误工一个月,几个月来垫付检查治疗康复费等各类经济损失估计16万余元. 6月24日23时许,在工作中阻拦没有身份证的外卖人员,是服务G20安保万无一失和小区安全的公共利益,如果敌对分子伪装成送外卖人员混到小区,故意伤人放火就会产生恶劣的国际新闻并影响大会召开,就算耽搁到余勤伟就餐,不是他故意打人的理由,给他宣传大会受益全国和大会安保万无一失的重要性属正当行为,他打人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劳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保安员服务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最高院关于办理人身伤害案件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办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6月24日在工作中维护国家和小区公共利益受到第三方暴力伤害,温岭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因在工作中受伤没有休息并长期超时工作,7月22到医院检查后,在宿舍疗伤是合理行为,具有正当性,治伤目的是伤好后继续上班,7月24日因工作考勤问题被新大众管理人员击打背部后查到骨折,已向温岭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此案属于在工作中受伤,为伤好后继续上班因工作考勤问题被打伤,具备认定工伤的核心条件工作原因.治伤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治伤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具务认定工伤三要素.建议温岭人社局认定7.24案为工伤.  鉴于此,台州新大众物业诉温岭市人社局撤销重新认定不合情理,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温岭市法院依法驳回台州新大众物业无理诉求,建议属地住建.公安.工商.人社等法定职能部门对新大众物业加强治安和法制教育.
黄伟,系台州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的职工,从事物业保安工作。2016年6月24日,黄伟在开元山庄二期从事保安工作时,因阻止业主叫来的外卖人员进入小区,引起业主的不满,后被业主过来推了一下,受到轻微外伤。黄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对黄伟的这次受伤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为:温工伤认定【2016】2641号。事后,黄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专家组鉴定,黄伟伤势轻微,不构成伤残等级。2016年11月29日,黄伟又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2016年6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后,于6月30日被单位调到创业大厦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到了7月22日,去医院复查,复查后一直在宿舍里休息,7月24日晚上8时许,保安队长金某和陈某来到宿舍找到黄伟,双方因考勤被删一事发生纠纷,黄伟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受伤,已报案到派出所。日前,工伤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