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于2012年11月底开始在一私人店面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所上班的店面存在严重拖欠工资、扣罚工资、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不加班就按旷工处理)等不得人心的违法事件,我现去意已决,但上级以人手不够为由不批准我的辞职,不肯放人,假如我自己离职,则会以自离处理(工资一分钱都拿不到,本店已有多名同事被迫自离后没有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请问该店面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又该如何争取到自己的权益?我要辞职又该怎么样拿到自己的工资呢?
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3-02-26 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