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 我和我老婆都说晚婚晚育(我老婆今年31周岁),我是独生子,在政策范围内可以生育第二胎,为什么在请产假的时候,一定要提供我孩子的独生子女证?这样等于我以后想要第2胎也不行了。
您好!根据2012年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龙岩人民医院根据最新版《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4年3月修订)修订了《龙岩人民医院各类假期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龙人医[2014]11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顺产给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剖宫产增加15天;晚育(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并且在分娩假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娩假可延长至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分娩假15天;产后10个月内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据我局调查核实:目前龙岩人民医院依据龙人医[2014]111号文件规定,女职工请产假的均先请98天法定产假天数,三个月内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则续假至5个月。(交警新罗大队于 2014-10-27 16: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