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乱作为,职业病人工伤待遇兑现难

控告人:曾宪其,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原湘西自治州机床厂职工,住该厂,联系电话:15074378728。
控告人:杜代珍,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永顺县人,原湘西自治州七一化工厂职工,住该厂宿 舍,联系电话:13739024697。
控告人:梁祖胜,男,58岁,苗族,原湘西自治州纺织厂职工,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湖镇。电话:5655639,手机:13085452557。
被控告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控告请求:
责令被控告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控告人因职业病应当享有的工伤医疗待遇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曾宪其、杜代珍、梁祖胜分别系湘西自州机床厂、七一化工厂、纺织厂职工,因患者矽肺病即职业病退休,均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被控告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趁人之危,强行控告人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否则置控告人生死不顾,因治病急需要钱的情况下,控告人仅同意在《州属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登记》上签“暂时领取补助金”,每人才领取到14432元治病钱,职业病康复治疗应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却一直未得到落实。2003年初,三控告人所在企业相继进入破产改制,同年4月21日,湘西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开具治疗矽肺病住院通知书给当时的破产改制清算小组,控告人也明确向被控告人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追缴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被控告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还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
依法强制征缴并监督管理工作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额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控告人数次向被控人申请工伤医疗待遇时,不仅屡遭拒绝,而且以“企业已经破产,未交社会保险”为由,拒绝兑现控告人的工伤医疗待遇,推卸法定职责。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职业病患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申请不顾,不依法强制征缴工伤保险费,是被控告人玩忽职守、不尽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为此,控告人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05年12年20日向被控告人的上级机关湘西自治州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被控告人依法落实控告人的工伤医疗待遇。法定复议期限内,复议机关不予回复。控告人依法先后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上依然枉法裁判将三人的诉请驳回,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控告人所患的职业病根本无法根治,稍一停药就有生命危险,无日无夜地在病痛中挣扎,控告人为治疗职业病已债台高筑,后续治疗费用的巨大压力令控告人喘不过气来,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劳动者身患职业病之后又拒绝承担职业病人应当享有的工伤医疗待遇,是一种严重的渎职、侵权、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再次通过网络媒体提出申诉,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严惩违法违规相关人员,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如有不实控告人愿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曾宪其 杜代珍 梁祖胜
人在做,天在看。:费劲 红网上几次举报陈海波都没有处理,你这算个啥,看来他的后台需要中纪委来收拾。2014-08-03 21:44:04

saf:评论 1.州办发(2002)15号相关文件,职业病治疗费用就没用规定,是严重错误社会问题。
2.州劳社字43号文件,严重违反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3. 43号文件设置两个选择是欺骗行为,一次性补助金,作为治疗费发放,选择治疗承担40%费用,也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4-08-12 19: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