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的案件看上杭法院的执行——庸、懒、散,不作为?

我是李元合,2011年,我为了帮助邱晓军清偿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应邱晓军请求,借了35000元给他。但他不讲信用,拒不归还。我被迫起诉。同年2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他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但邱晓军无视法院判决和法律的存在,再次失信,未自觉履行。我被迫于2012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2)杭执字第16号。
但上杭法院自立案后,从来没有与我联系过,也不知道法院采取了什么执行措施。时过两年后,我通过网络、朋友等渠道了解到,最高法院为加强执行工作,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与航空、铁路、银行、工商、建设、土管等部门共享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贷款,多好的举措呀!但通过登录“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我的案件执行两年多了,邱晓军作为“老赖”的被执行人,上杭县法院却至今还没有把其信息登入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期间两年的时间里,恐怕邱晓军乘飞机、做动车都不知多少次了,却因福建上杭县法院没有把其信息及时登录到“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导致邱晓军“老赖”仍然大行其道,“逍遥法外”、“来去自由”?让法院的判决形同白纸,让法律的权威扫地,让合法债权人的心冰凉,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当前,全国上下各地法院都在践行“依法治国”,司法为民,但是上杭的老百姓至今还没有感到当地法院的行动。相反,上杭法院为了提高所谓“执结率”,动不动就给当事人“终结执行”。据分析,我的这个案件也被上杭法院“终结”了,而且没有通知我,更谈不上征求我的意见。这样的法院能称上“依法办案”吗?!这样的工作,能叫老百姓放心吗?!
据悉,为加强执行工作,全国各地法院都各尽所能、各司其职,采取各种措施清理积案:如每天24小时值班,做到债权人随叫随到;定期“回头看”,恢复执行已终结案件;充分利用电视台、LED在法院、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轮番流动播出“老赖”;主动与工商、税务、社保、房管、车管等单位联动协作;连城法院“老赖”送给公安局布控抓捕归案等等……为什么上杭法院没有这样做?反而连最基本的被执行人登录工作都没有做,做不好?!
可见上杭法院根本没有为债权人着想,反而为债务人撑腰,甚至纵容被执行人“广开门路”?为债务人说话,说“为什么你要借钱给别人?”,请问法官,难道借钱给别人违法吗?如果违法,为什么你还判决我们债权人胜诉??随时到处,一讲起上杭法院,就意见很大,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及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和权威。还听说,还有很多多年积案没有执行,却被上杭法院终结了,且当事人一无所知,到法院去问案件,也不知到该执哪个执行官了,因为案件已终结,已无人承办这个案件了。多荒唐的法院!多荒谬的工作!希望各级领导尽快过问上杭法院的执行工作!尽力挽回党和政府、法院、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应有形象和权威!
为此,请上杭法院立即:1、把邱晓军录入失信人中
2、纠正错误的终结措施,恢复本案的执行
3、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号召,把邱老赖交给公安布控抓捕回来拘留。
(因上次未将此信件公开,这次选择公开投诉,以接受社会评说、监督。给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带来的不便,希望谅解为盼)
信访人李元合所反映案件为(2012)杭执行字(237)号李元合申请执行邱晓军一案,本院执行局在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规定对此案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我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将依职权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问题。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公布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模块于2013年12月20日上线使用。该模块上线使用后立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模块中,该模块上线前的案件因录入范围年份跨度大且案件数量多,故旧案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工作至今仍在持续进行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因此,申请人如认为有符合录入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可自行向本院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信访人所反映的被执行人邱晓军当前已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
关于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报送公安机关协查布控一事,因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核实工作难度较大,本院仍在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确认和排查,故此项工作处于持续进行中。
上杭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6日
(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5-2-10 08: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