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 26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安置人数
(一)严格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
(以土地利用详查数据为准)、农村经济年报农业人口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即以行政村为单位,
按征收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下同)的数量除以人均农用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安置人数;同时,也可选择按— 2 —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数。同一区块(行政村)同一计算方法。
(二)经批准实施撤村建居的,可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
二、规范参保指标分配各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
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
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
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市区各行政村之间参保指标不允许调剂,如出现剩余指标,其社保安置资金划入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10 月 29 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