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圈拍案惊奇:五成中介已经消亡 剩下一半这么转型

票据市场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的过度繁荣,从2015年四季度到2016年一季度,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进入风险高发期,让整个行业陷入危机。自此监管连续打出旨在规范票据市场的政策组合拳,从银监会多次发文,到央行筹建票交所,强推电票,票据市场在经历强监管和大环境的变化后,逐步走向规范,而一时之间,亦难现当初的繁荣。
近期,票据圈有一件看似不起眼的案件,让人们吃了一鲸。
2017年11月在河南发生一起票据中介被判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中介贴现票据金额共计9800万元,并从中获利13802元,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
做的近亿的票,才赚了一万块,还要去坐牢。被圈内戏称“真是操着卖白粉的风险,赚着卖白菜的钱。”
票据圈群情惊疑,奔走相告。是不是票据中介的末日到了?撩妹后面会讲到票据中介的现状。事实上,票据市场早已尸横遍野,这个伴随着票据市场发展多年的产物,其消亡和此案并无直接关系。
1、近亿的票赚了1万元 还要去坐牢
先说这个案子。
这宗看似荒诞的判决结果,吸引了人们的注意。 单从表面看,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上有罪行相当原则。这样的判决结果,疑似存在明显过重。
细读之下,判决书中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其非法经营罪状的指控,更加值得玩味。
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提到,被告人齐某明知杭州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南京然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虚构贸易背景,从事银行承兑汇票的非法贴现业务,仍然介绍郑某通过上述两家公司为河南某企业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并从中非法获利6320元和3622元。
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齐某从事票据中介行为,不知道杭州必达和南京然成两家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因此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票据依法可以转让,票据贴现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票据中介行为是票据流通的中间环节,没有改变票据的基础权利,不应认定为资金支付结算行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当地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某明知必达公司然成公司达成票据贴现合作牵线搭桥,提供帮助的事实,其行为违背了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并对辩护人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翻阅《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在票据关系上,《票据法》只界定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强调的是票据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没有贸易交易的票据融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银行贴现需要有贸易背景,则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范畴。只要票据取得本着给付对价的原则,票据中介进行票据买卖并不违法违规,关键是看资金来源。通常来说,票据中介参与交易撮合涉及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从持票人拿到票据;另一个是融资行为,即拿到票据后转给谁。
票据专家赵慈拉观点一:
若被告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贴现,目的是套取银行信用,才涉及非法经营。
不过,请注意 判决书中的字句,齐某仅仅是“牵线搭桥”,“协助交易”。“虚构贸易背景,从事银行承兑汇票的非法贴现业务”的是然成和必达两家公司,并不是被告齐某。
票据专家赵慈拉观点二:
鉴于该案中被告所协助的主体然成、必达两家公司,法院最终并没有认定其违法行为和非法经营。若真正实施贴现行为的主体未构成犯罪,仅作为介绍人的齐某又何以构成犯罪故意呢?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票据中介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即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然而一审判决书发布日期是2017年11月20日,即齐某从羁押到判刑已经有1年3个月。
2、杭州润银票据案回顾
类似的案例,请参考2012年 杭州润银投资票据案。一家名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萧山企业,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赚得盆满钵满。
据当时媒体报道,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数百亿资金从该企业账户上收付结算,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该案涉及金额高达900余亿元,是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
尽管杭州警方抓捕行动后,提出逮捕理由包括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内的五项罪名。不过上述罪名在检察院方产生异议,相关检察院以该案举证不足为由,没有正式起诉。而最高检曾有相关人士发表文章,对其中涉嫌非法经营罪一项提出异议。“开出没有贸易背景的票据,这类行为责任应追溯银行或者申请企业。而不是民间中介公司。如票据中介没有投入自有资金往来,而是中间商角色,这部分交易不应该定罪。”据了解,最终的处理结果,仅是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3、五成中介已消亡
通常,市场票据中介有三种交易模式,第一种,中介拿了持票人的票 ,贴现后没给钱,跑路了。这属于诈骗,构成刑事犯罪。第二种,中介拿了票,并没有给付对价,而是做成“包装票”去向银行贴现后才把钱给持票人。中介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最终多家企业的钱在中介账户进出结算,并有资金沉淀,为其创造了资金挪用的机会,以此牟利,构成非法结算罪。而这起案件中,判决书中认定仅有两笔资金通过中介齐某账户上进出,实质上并不够成非法结算罪。
而目前有实力的中介都采取第三种模式——买断方式。即持票人把票给中介, 中介就把票款打折后支付给持票人。这并不违反《票据法》规定,满足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给付对价的原则。
有实力的中介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资金不雄厚的票据中介是不是走向灭亡了?
事实上,从2016年9月央行取消了对贴现合同和发票审核的统一规定,改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审核标准后,“包装票”贴现的需求就不存在,中介就消亡大半了。
票据中介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中小企业预付款需求——有贸易背景,但因尚未发货,发票还没有产生,而监管政策仍执行须凭合同发票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以产生了“包装票”需求,而目前监管政策与时俱进,调整了监管政策,“包装票”需求也就不复存在了。目前约50%中介已经消亡了。
4、票据中介转型电子银票有偿转让平台
逝者如斯夫—-
活着的票据中介小伙伴还好吗?
据了解,为适应市场需求,一些票据中介正在搭建企业之间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偿转让平台。具体模式是,一个企业到平台上买入一张电子银票(通常是100万元以下的小额银票),买入后并不是拿着票据到银行套取银行信用,而是作为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这是当前新的现象。
对持票人来说,需要有现金货币使用需求。而对买票方来说,买入这张票是作为货款支付,相当于节省了货币成本。比如采购商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政策是,交给100万银票,或者100万货款都可以。采购方支付的100万银票从市场上只需9.6折买入,以100万价格支付给供应商。买票方完成了采购支付,节省了成本。持票人取得了货币资金,用于支付工资、纳税或其他现金货币性支付。
“很多中介都在搭建平台做这个。”赵慈拉说道。首先,这完全符合票据“给付对价”原则。没有套取银行信用,不违法。另外,买入票据的用途上是用于生产性支付。对于实体经济来说,加快了货币周转速度,减少了企业间应收应付款的宕账,对实体经济是有好处的。以前虚假增值税发票,套取银行信用,损失的是银行,现在的模式对普惠金融中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