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12年开始购买公积金,本人有农村宅基地的自建房(房产证、土地证户名均为本人,但房屋均为继承所得),但没有商品房。本人去咨询过区公积金中心,咨询回应因本人房屋为继承所得,不能用来作为“有房提取公积金”,又因我名下有房产,又不能以“无房产提取公积金”。
对于上述咨询回应,本人有所不明,既然我继承了房产,房产就已属于本人的了,就因为这不是商品房就不能提取公积金?如果这些房产不能作为提取公积金依据,但又为什么要求进行“无房产提取”时,又把这些房产列入本人的房产内了,前后不是自相矛盾?
现在搞来搞去,我这种类型的人如果要公积金要提取只能通过自建房大修、重建方案提取公积金。农村房屋内部装修,有多少是需要规划局进行规划的呢?又有几多找建设局来测量?提取时还需要提供图纸、发票这类东西,如果真要拿到这些票据,提取的公积金可能还不够支付这些费用。公积金提取的这些政策难道不是间接造成当事人的开支增大?
购买了公积金的农村户口的人越来越多,本人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我想也不会少,怎么解决这种问题还需要公积金中心部门来协商,让我们这类人提取公积金更加方便,希望公积金部门在收取了企业和个人的部分收入作为公积金后,能够真真正正的做到便民,而不是损民。
首先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执行,它是依法缴存,它不是商品,不存在购买或不购买。依法规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不等于就可以随意提取;职工提取个人名下的公积金,同样需要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置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的(即非购买方式),还有网友所述的装修,均不属于可提取范围。非购买方式获得房产时并没有产生任何的购房支出,即可提取额度为零。
无房提取,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规定所允许的提取项目,即在本市没有房产的职工可申报的。
从网友反映的情况看,上述两个项目均不符合此条件。同时,这两个提取项目并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前后矛盾,只是网友的理解问题,把两个没有关联的项目理解成非此即彼的关联关系,所以才产生有前后矛盾的错觉。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法规要求建立和管理,因此有关的提取须凭合法合规的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如果没有合法合规的资料而允许提取公积金,将面临处罚。依法行政是每个管理机关或部门的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实践的根本,请广大职工理解。
另外,普及一下,农村建房需报建,我市农村也不例外。199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建房需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发票是衡量建造支出的法定依据。也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数量的有效凭证。根据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017-08-19 17: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