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潍坊市出台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巡游车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可继续申请获得经营权; 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要根据出租汽车市场运力供求实际,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巡游车进入退出机制,及时调整巡游车运力规模,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逐步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要综合考虑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和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运价(含高峰期低速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车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内, 灵活确定巡游车运价,并提前向社会公示。各有关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和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 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激励机制,对服务质量信誉高、管理措施得力的巡游车经营者予以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奖励。从2017年起,潍坊城区每年投放15个巡游车经营权奖励指标,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管理措施得力的巡游车企业进行奖励。对年度综合考评第1-5名的企业各奖励2个,年度考评第6-10名的企业各奖励 1个,充分调动巡游车企业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要根据乘客出行需求,进一步优化车型结构,提高车辆档次。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高档车型从事出租汽车服务。潍坊城区要在统一车身颜色(保持现有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限定车辆标准(初次注册登记的5 座三厢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8万元)的前提下,放开巡游车车型(应为巡游车专用车型),由巡游车经营者自主选择,解决巡游车车型单一问题。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并定期开展网约车运力市场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适应市场需求。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合乘出行信息应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允许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其他合乘者合理分担出行成本,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车辆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合乘里程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通行费应按照合乘路段发生的路、桥通行直接费用据实计算。严禁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私人小客车合乘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依托智慧潍坊时空信息云平台、“潍V”云支付平台和智慧交通建设,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提升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制定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加强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宣传、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发改、交通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 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十六)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