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劳动仲裁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了本人代理当事人的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编号: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2963号,1、于2015年12月18日开庭, 2016年2月22日才出裁决书,这明显违反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申请人申请3项请求事项分别是双倍工资、经济赔偿及加班费,但裁决书只裁决了两项,对第三项加班费的请求只字未提,这又是什么理由?3、被申请人提供的“入厂协议”(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是在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后用笔添加了工作内容,工资等有关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上去后做为证据提交,而当事人人当时签的入厂协议时没有手写部份,全是电脑打印字的一张纸,况且手写部部分是见缝插针的参差不齐,更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正常情况下的协议合同不管修改哪个部分都得有当时人签字认可才能生效,最重要的是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有被申请人代表江萍向申请人读入厂协议时,从头读到尾都没有出现手写部分的内容,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在伪造证据,但也就是这么明显的事却被仲裁员认为申请人不能证明手写字体是后加上去的,并且将这份条条都是对员工罚款的只有公司权利利没有员工权利的不平等入厂协议视为劳动劳动合同,我请问些依据何在?我拿着所有资料去咨询了六个法律界人士,都不认同此份伪造入厂协议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但此案的仲裁员全先生却认为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请问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权利吗?公平、公正、政府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在哪?(入厂协议见附件)4、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最后一天考勤时间都是201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卡可见),但此案仲裁员却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申请人劳动关系存在时间只到2015年的9月9日,难道这有哪一种新法出台有新的规定?否则仲裁员的裁决依据又是什么呢?
热心市民: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我中心及时将该诉求转至区职能部门。据区仲裁院调查回复:本委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了刘仟诉珠海市侬昌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东平电子配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投诉人管灵聪作为申请人刘仟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关于审理期限。由于年底案件量激增,为加快处理,本委将新案集中在年前安排开庭,然后再按受理顺序先后逐个处理,因年底还涉及到相关经办人员依法休假,故审理期限相对较长。(2)对于加班费请求。本委的仲裁申请书格式版本一般将仲裁请求设置在第一页,本案申请人未使用本委的格式申请书,而是自行打印,其最后一项加班费请求与前两项请求未印在同一页上,而是印在了第二页的最顶端,且字体较小,并与后续的事实理由部分连在一起,导致经办人员误将该请求认作为事实理由内容,且庭审时双方亦未就该问题提出主张。投诉人领取仲裁裁决书后向经办人员反映该问题,经办人员核查案卷后已及时与投诉人联系,表示将尽快就该问题安排开庭并出具裁决结果,但投诉人表示须考虑。截至回复日,投诉人已通过电话联系表示同意近日到本委处理该问题。(3)关于入厂协议问题,本委已在裁决书内作出论述与认定,详情请参见裁决书,申请人及投诉人如对该裁项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关于离职时间。申请人刘仟于2015年9月9日书面申请离职,实际工作至2015年9月17日,本委确认申请人离职时间存在笔误,已告知投诉人予以更正。
香洲区市民问政服务中心 2016-03-01 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