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我在万宝永辉超市买了45桶“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单价是109.9元,总金额4945.5元。但是回家后我发现这个油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我回去找永辉超市的,他们说可以退,但是我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说希望他们退货款的同时能一赔十给我!因为他们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26条,但是他们不同意。
所以我到食药监投诉他们,而且在食药监那边已经立案了,他们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可以食药监那边没有权限索赔,让我到工商局去,工商局的又说这个事归食药监管。后来又说索赔必须要找12315,所以我打电话给12315,他们接起电话立马跟我说这个情况要找食药监,然后就挂电话了,我连开口的机会都没有……
最后食药监的又让我打12345市长热线,所以,我今天打这个电话的目的是:一、我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赔十。二、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对这个永辉超市进行相关的处理!
黄先生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龙政办2014 【17】号文件规定,食品方面归食药局主管。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你的投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建议你向相关部门反映。
此复
龙岩市工商局
2016年9月27日(龙岩市工商局于 2016-9-27 08:32回复)
黄先生你好:
你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编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14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15号)精神,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整体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明确了将原工商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质监监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统一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你的诉求一问题,你已向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并已立案,食品药品监督局未认定食品标签是否存在食品安全,无法确定赔偿依据。
综上所述,你的诉求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你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求。
此复
龙岩市工商局
2016年9月27日
(龙岩市工商局于 2016-9-27 17:31回复)
黄先生:
你好!你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解消费纠纷不属我局职能范围
(一)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授权,赋予我局的职责是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并没有赋予我局调解消费纠纷的职能。《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15】94号) ,也未赋予我局调解消费纠纷的职能。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编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14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15号)精神,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整体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明确了将原工商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质监监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统一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质量安全的监管,但未授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职能。
二、我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了诉求件中商家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举报事项,并书面告知你诉求的第1、4项符合受理条件(即: 1.核查永辉超市的该产品,不得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4.核查结果书面回复),予以受理。你诉求的第2、3项(即:2.要求永辉超市退还购买货款金额;3.依法赔偿货款十倍金额,为49455.00元)因不属我局职能范围,不予以受理。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
综上所述,你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赔十的诉求属民事消费纠纷,不属我局的监管职责,建议你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 2016-9-28 17: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