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个人商品房放租的租房发票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
1.承租方需要租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请问我需要在哪个地方开据租房发票?
2.假如我放租每月2000元(承租方用来租住用途),具体的租房发票税费是多少?具体有哪些?
3.租房发票是按每月开据,还是按其它时间周期开据?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回复如下:
1.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因此,您需要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出租商品房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月租金2000元不需征收增值税,发票可以逐月收取租金时分别开具,也可以一次性收取租金时开具。
感谢您对佛山国税工作的支持!
2017-02-18 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