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2014年度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全面完成,77户家庭获保障,租赁补贴有提高


昨天,记者从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获悉,海盐县2014年度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全面完成,经各联审部门审核并公示,共有77户家庭纳入2014年度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其中2户为新增、75户为续保。海盐县同时提高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惠及城乡困难家庭
本次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为具有海盐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无地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10月1日之前为农业户口的居民除外),且同时符合相关人均年收入和人均住房条件。
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即持有效期内《海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海盐县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海盐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证》之一的低收入家庭。
住房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不含)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不含)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汽车;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可独立按户申请。另外,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中应当具有海盐县城镇常住户籍无土居民成员。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县的,须满3年(含)以上。
此次共有4户家庭新申请2014年度廉租住房,经各联审部门审核并公示,其中有2户家庭符合条件,2户家庭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2户家庭均采用实物配租,分别位于西姚新村直管公房和金三阁廉租住房。
在保的92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75户在保家庭通过年审,可以继续保留保障资格,其中42户为实物配租、19户为租赁补贴、14户为租金减免。有17户在保家庭因私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或收入条件不符合以及病故等原因,未能通过年审,被取消保障资格。
据县住建局房管处有关人员介绍,获保障家庭要如实申报当年度家庭人口、收入等变化情况,海盐县根据审核结果以及住房、汽车等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障力度,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停止租金减免或收回廉租住房。
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不搞终身制,采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实行获保障家庭年度审核制度,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应保尽保,使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家庭享受到这一保障。海盐县自2009年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工作以来,累计有274户在保家庭因故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全面提高保障标准
海盐县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综合考虑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据介绍,在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的基础上,海盐县根据保障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并充分考虑房屋结构等因素,结合市场租金的实际标准,调整了2014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标准。
武原街道和各镇(街道)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1人或2人家庭享受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享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武原街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低保家庭每月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7.2元。各镇(街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低保家庭每月8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4.8元。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