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旧改安置房四号楼、五号楼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乱收物业费。

第九期旧改安置房四号楼、五号楼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未交交房的要第九期旧改安置房四号楼、五号楼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现在交房的安置户,从2015年1月1日起收物业费合理吗?
安置户:
你好!
2016年3月14日,你通过12345政务信息平台反映关于“第九期旧改安置房四号楼、五号楼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乱收物业费”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建设单位于2014年1月组织相关单位对第九期旧改安置房四号楼、五号楼进行了竣工验收,目前正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2014年11月,应安置户要求,建设单位向安置户发出了交房通知书,要求安置户按约定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已于2014年11月入驻小区服务。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之规定,业主应当在交房次月,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此复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3月28日
(武平县住建局于 2016-3-28 08: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