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致我家无家可归的投诉信

省长:您好!吕后余,男,身份证号码330621194112123195,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宏大美安居21幢201室,联系电话,13002631016吕四海,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501313215,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宋家溇村4-8号,联系电话,15215992866吕后余、吕四海于2014年12月30日与马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协议,于2015年5月29日将房屋腾空交钥匙给马山镇政府。镇政府于2015年6月4日开始拆除了我家房屋,后至2015年11月4日通知我家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协议未成立,房屋怎么被拆了呢?协议需修改,房屋怎么能未通知就拆了呢?一辈子辛苦、赖以生存的房屋、有合法批文的房屋在“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外衣下就这样都被拆除了。揪心啊。。。!!出于无奈,投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马山镇人民政府按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合同。马山镇政府在庭上百般抵赖,一审说镇政府虽签了合同但没盖章,既没拿到钥匙又没拆房屋;二审镇政府终于承认收到了我家交付的钥匙,房屋也拆了,是招标来的单位拆的房屋。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未成立,房屋被拆了。被拆的房屋可是有191.79m2,是有合法批文的哦。在(预)协议不成立和分钱未补偿的情况下,违法地拆除公民私有房屋,造成我家至今二年多无家可归的局面。政府的诚信在哪里?老百姓可期待的利益在哪里?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是政府工作人员核定过的,等房屋拆掉了才说不符合拆迁政策,合适吗。公平、正义在哪里?老百姓的选择权在哪里? 难道一定要让老百姓走上绝路才去关爱吗?请求:省人民政府为我家主持公道,解我家于水火。要求马山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履行或者将我家房屋恢复原状且承担我家在房屋恢复原状前所有租金等费用。此致敬礼!投诉人:吕后余、吕四海2017年3月22日
你近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拆迁安置的信访事项经我镇调查,现答复如下:2014年12月30日,你户与我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协议。(预)协议上你户涉及房屋为153.67平方、20.27平方、17.85平方三处,其中一间17.85平方米的猪舍,当时(预)协议上注明“需经拆迁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2015年,由于联席会议明确该17.85平方米的猪舍不能确权,故(预)协议没有生效。此后,我镇征收办通知你户重新签订协议,但你户至今尚未重签。同时,你户要求原协议生效的诉求曾诉之于司法途径,2016年11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签订的(预)协议没有生效。我镇征收办在你户房屋外标注有“留”字,并多次交待拆迁队不能拆有“留”字房屋。但拆迁队进场拆除已签房屋时,误将你户的房屋部分拆除。为此,我镇征收办多次联系拆迁队与你户进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果,故建议你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继续由我镇征收办督促拆迁队与你户协商解决。
绍兴市袍江开发区马山镇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