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了警却不受理,嘉兴交警蜀黍表示:怪我咯!


今天,交警蜀黍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碰到这样一件事情:
报警人朱师傅到嘉兴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大厅报警,称自己开车和另外一位许师傅的车辆发生了刮擦,人未受伤,发生事故之后因为车辆的损失比较小,双方当时都有急事,所以在事故现场未报警,而是互相留了电话,打算等双方空了之后一起到交警队处理事故。
可是,让朱师傅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警蜀黍在收集了事故的信息之后,就让朱师傅先回去等消息,交警蜀黍还说三天内交警队将作出是否受理该事故的决定。
从未出过事故的朱师傅有点闹不明白,跟交警理论起来:交通事故不是都应该受理吗,难道交警队还有可能不受理?
此时交警蜀黍的内心是这样的:
热心的交警蜀黍向朱师傅科普了相关的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交警蜀黍向朱师傅解释:事故发生之后,双方仅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之后就撤离了现场,没有及时对事故拍照取证,也没有在现场报警,交警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去核查这起事故是否真实存在,并不是不相信双方对事故的陈述,要在确认事故真实存在之后才能做出认定。对此,朱师傅和另外一方许师傅都表示认可。
很快,第二天交警就通知两位驾驶员到交警队处理事故。原来,在这起事故发生的路段上并没有交警的监控,于是交警蜀黍就到辖区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监控,并仔细核对了双方车辆上的刮擦痕迹以及双方对于这起事故的陈述,证明了这起事故的真实性。
因此,交警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了两位驾驶员。两位驾驶员对交警蜀黍严谨负责任的做法表示肯定和感谢。临走前,交警蜀黍不忘提醒两位驾驶员师傅:如果下次再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记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另外,将交警蜀黍多年拍事故照片的经验传授给大家:
1、发生在路口的拍照方法
2、追尾事故的拍照方法
3、变道事故的拍照方法
4、环岛事故的拍照方法
车上的碰撞痕迹也应拍照取证,实在对自己的拍照技术不放心的话,就多选几个角度多拍几张照片。
除此之外,如果遇到责任明确的财产损失事故,驾驶员也可以使用“支付宝”自行处理。
来源:嘉兴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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