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佛建[2005]45号)
佛山市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山市五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各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测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的上、下半年度的期末发布本报告期平均交易价,作为下一半年度的计算依据。公布的同时应报市财政、建设、地税局备案。
二、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分界点,切实做好税收的征收工作。
我市的税收征收工作按广东省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规定执行。凡2005年6月1日前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已受理了住房交易转让申请,其个人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可执行原税收政策。
佛山市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针对以上文件,我想咨询征收该税的财政部门,以下问题:
1、“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何含义?
2、土地分为几个级别?
3、“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包括哪些?如新建、二手房等?
4、“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中所说的价格统计时段是以购房合同签订时为准,还是以购房合同到职能部门备案时为准?预售房交易价格的统计时段以何为准,是签约时、备案时、还是交房时?
5、某个地域内(即不分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能否替代“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6、文件中第一大点之第三小点所提到的“各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指的是各区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还是各区区域内整个土地上(即不分级别)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7、财政部门能否将未经向社会公布的平均交易价作为评定“普通住房”的依据,并进行征收契税?
8、如区房产管理部门未按文件所要求的每半年测定并公布本报告期平均交易价,而是几年后统一公布,其中已过报告期的数据能否作为财政部门评定“普通住房”的计算依据,对群众不知“平均交易价”情况下,所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实行3.0%的税率?
9、房产管理部门测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以房产管理业务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还是以人工统计的数据为准?
10、如房产管理部门统计人员承认了其统计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不论是以业务系统统计还是人工统计,都与实际有差距,但已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准,能否以此为依据给予撤销?
11、如房产管理部门测定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不论是以业务系统统计还是人工统计,都与实际有差距,但已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准,财政部门能否将其作为评定“普通住房”计算依据,并进行征收契税?已征收的,有争议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12、该文件自2005年9月16日发布,对于房产管理部门测定并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税收征收工作的时间要求是何时?如05年、06年上半年房产管理部门没有房产管理部门测定并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这段时间财政部门的税收征收如何评定“普通住房”,并确定税率?
13、如财政部门在执行该文件过程中,将同一条件的住房,部分评定为“普通住房”征收1.5%的税,部分评定为“非普通住房” 征收3.0%的税,其中被征3.0%税率的群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平?
14、区县一级政府能否有权对该文件所列条款进行变通执行?区县一级政府对该文件中的部分名词进行的文件解释是否有效?
你好,现对你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由省建设厅制定,咨询中提及的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土地级别分类、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等解释,建议咨询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同级政府审定并批准的平均交易价格为标准征收契税。
二、1997至2005年上半年间契税征收标准:①1997年10月1日之前交易的住房按6%税率征收契税;②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前交易的住房按3%税率征收契税;③1999年8月l日至2005年6月1日交易的住房,属于普通住房暂按1.5%征收契税,非普通住房按3%征收契税;④2005年6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执行现在普通住房标准政策(即佛建〔2005〕45号)。
三、由于契税征收文件由中央和省制定,因此,区县对契税征收文件所列条款不能变通执行。
2009-10-31 16: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