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龙岩市市长:
您好!
我是新罗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第四中队民警丁小群(警号:810563,电话:13806993439),丁盈是我女儿(350802198508131523,电话:18850890088)。杨铖涛是我外孙。我在万般无奈和痛苦之中,恳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帮忙我一个弱女子讨个说法,为我冤死的2周3个月孩子杨铖涛讨回公道!
今年2014年8月至9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医院陆续出现6起婴幼儿死亡事件,以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孩子是这事件的第3个受害者,我对院方在患儿就诊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向您说明,希望您能够关注此事并加强对医院后续的改进,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我外孙杨铖涛,2周岁3,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由于发烧39.3到龙岩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肺部正常,发烧,急性扁桃体炎。当时和主治医生黄炳暖交代过孩子是第一次挂瓶且有过敏史,但是医生没有皮试直接点滴头孢替安,结果不到3分钟孩子出现对眼、短暂失明、无意识障碍。于是马上喊主治医生来查看并询问是否应该停药,医生表示不用停药,这些反应是烧后症状。随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被诊断成重症肺炎,19:30下了病危通知,告知我们孩子最坏打算会呼吸困难,必须靠呼吸机来维持。可是在病危下达后医院并没有对重症病人密切看护,也没有转到ICU病房,而是在普通病房。23:05孩子突然出现鼻孔、嘴巴出血,于是我们赶紧叫医生进来查看,黄医生表示要我们立刻转院,医院没有呼吸机,只有地区医院才有。这句话把我们家属弄蒙了,医院没有呼吸机?那为什么不早通知我们转院?明知道最坏打算却没有最坏的准备?而且当时医生通知完要转院后医生护士都跑了,一个说打120,一个说打资料,那孩子呢?他正在吐血都不用管了吗?结果本院的救护车等了快30分钟才到路口,还是我们抱着孩子冲下路口等车。后来孩子23:45送达地区医院抢救,结果因为肺部大量出血于19日凌晨1点30分宣布死亡!这以上种种迹象证明医院有存在很多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你们的高度重视。
在孩子出事当天由于院方都无法回答我们孩子到底是得了什么病而死的,我们也及时对孩子做了尸体解剖的决定,该医院却没有第一时间及时配合尸检工作,还觉得我们家属的做法很残忍。结果尸检报告9月26出来,结论是:根据尸检所见和病历资料,判断杨铖涛因两肺急性肺水肿,引发急性心力衰竭,最终呼吸、循环衰竭而致死亡,不排除药物反应所致。
我质疑院方施救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归纳如下:
1.院方不负责任,点滴前未做皮试;
2.院方无视患儿出现输液反应,造成一系列后续不良反应;
3.院方存在告知不足,下病危通知时说最坏结果是要使用呼吸机却没说医院没有呼吸机,如果从一开始向家属说明,家属有权选择转院。这是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
4.在医生抢救过程中,医生在无计可施的时候没有组织其他专家会诊,没有向上级汇报。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误诊的可能。
5.事后家属向院方协商,院方推卸责任,态度强硬,令家属寒心。
我不要求医生能够包治百病,医生这个职业具有其特殊性,医生的稍不用心,一个马虎,都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推脱责任的地方。如果医院不能从中反省,从中吸取教训,那么可以想象,将来还会有其他的孩子再受伤害。
我恳请领导出面监督对龙岩人民医院进行整顿,处理不负责任的院方管理层及当事医生,对家属做好安抚和赔偿工作,给死者一个交代,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人民医院。
孩子爷爷:丁小群
2014年10月9日
你好,你所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你外孙的意外死亡,我们深感同情,您所提出的加强对医院后续改进,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我们表示感谢!
你所提出的陆续出现6起婴幼儿死亡事件,分别为因胎盘感染、脐带血栓形成导致“胎死宫内”1起;在人民医院产检产妇回家后发现“胎死宫内”1起;1个月患儿因病理性黄疸、脐炎在人民医院儿科住院,后因患儿心力衰竭转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1起;3个半月婴儿因患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经省协和医院诊治,家属放弃治疗后在家中死亡1起, 上诉4起医疗纠纷、争议均有明确的病因。另外两起分别为因“第二产程停滞、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导致刚出生婴儿死亡1起;2周岁3个月患儿系你外孙,因“发热3天”为主诉在人民医院儿科住院,后因变症转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1起;目前,因“第二产程停滞、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导致刚出生婴儿死亡的仍在尸体解剖阶段,待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后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你外孙因“发热3天”为主诉在人民医院儿科住院,后因变症转市第一医院救治,该起医疗争议目前已完成了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尸体解剖病理报告明确死因后,9月29日下午,医患双到龙岩市医调委进行协商解解决,因赔偿金额不一致,未果。9月30日,医患双方就此医疗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10月13日患方提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你所提出的院方不负责任,点滴前未做皮试的疑问。
我局查阅该药品说明书,该规格的“头孢替安”未明确说明该药品使用前必须皮试。
2、院方无视患儿出现输液反应,造成一系列后续不良反应的疑问。
我局询问当班医生,当班医生考虑患儿输液3分钟后出现的症状,按药物输入的时间及输液速度估算其入液量约3ml,头孢替安约30mg,其剂量小,不足以出现即刻不良反应,同时该药品说明书中未描述有“眼珠不由自主对眼、双眼短暂失明、全身颤抖”等不良反应。由于患儿自发病后(输液前)就有肢体抖动症状,故当班医生对输液后所表现的症状考虑为病情发展所致,当时未作出停药处理。
3、院方存在告知不足,下病危通知时说最坏结果是要使用呼吸机却没有说医院没有呼吸机,如果从一开始向家属说明,家属有权选择转院。这是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的疑问。
经我局调查,医院在19:30发出病危通知书并且根据重症肺炎采取相应的药物及吸氧等措施。当班医生认为大部分重症肺炎经过药物治疗和吸氧是能够控制的,故出现没有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且使用呼吸机治疗有指征,要达到指征时方可使用。
4、在医生抢救过程中,医生在无计可施的时候没有组织其他专家会诊,没有向上级汇报。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误诊的可能的疑问。
经我局调查,19:00发现患儿病情严重,当班医师有通知二道班科主任,同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并且将抢救过程记录到病历当中。
5、事后家属向院方协商,院方推卸责任,态度强硬,令家属寒心。
医学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和两面性使得现有诊疗护理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患,医方认为是疾病的发展所至,患方认为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故出现协调未果。
综上你所反映的问题服务归纳应该为“药物未进行皮试,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停药检查、医院应该配备呼吸机但没配备,没有及早通知转院、抢救过程混杂,是否安全、没有要求进行会诊”等疑问,这些疑问属医疗诊疗过程中的问题,医院是否该配备呼吸机,以及孩子的死亡跟医院没有呼吸机是否有关联,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合理、符合规范,应该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后才能确定。
我局已口头告知患方家属,医患双方对于诊疗过程中争议的纠纷、矛盾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龙岩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其中一方委托)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目前死因已明确,且患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此争议,当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医院所作的医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是否存在过错,应负何责会作出解答。
针对龙岩人民医院近期引发的医患争议、纠纷问题,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召开了龙岩人民医院医患纠纷问题分析会,要求龙岩人民医院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控制住院病人数,开展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医疗风险评估、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科室协调配合、积极引进人才等措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龙岩人民医院也根据分析会精神,着手整改。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加强沟通、多告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交警新罗大队于 2014-10-21 17: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