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告诉你离婚房产怎么分


王女士来电询问:1997年,我和丈夫李某在外出打工时相识,一年后,我不小心怀孕。双方家长商量之后决定结婚,我们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未拿结婚证。1998年孩子降生,2004年,李某的父母亲在交通意外中同时去世。我们直到2005年才补办了结婚证。去年我发现李某出轨,因此决定要离婚。婚后我和李某一直居住在他父母所有的一套房子里。离婚时,我提出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是李某说他父母去世的时候我跟他还没有拿结婚证、不算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跟我没有关系。因此现在我想请问律师,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刘高洁律师回答:这套房屋依法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见——王某与李某于1997年举行婚礼、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生育子女,当时虽未办理婚姻关系登记手续,但二人已具备婚姻关系的各种实质性要件。因此,二人于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溯及到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
由此可见,2004年李某父母去世时,二人已是合法夫妻关系。
李某父母去世时并未明确指明其遗产仅给予李某个人所有,故依法即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的意见是不对的!

1994年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她2005年的结婚证是办还是补也没说清楚 。律师又在“搞”业务了。法院判了才能确定,光听律师咵米用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
女方要举证其事实婚姻开始的时间,有点困难。

律师说的是对的,事实婚姻。

哪来的水货律师
1994年2月1日起 《婚姻法》不再认同 事实婚姻 没有领结婚证 只能算同居关系
沙发 板凳的说法是对的

个人觉得房产跟婚姻时间没有关系,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说的是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个已经很清楚了。

老人去世留下的遗产也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第八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的财产不好处理。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称呼。同样,对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 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的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因此,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10月,刚满18周岁的王某因为爱慕25岁的李某的才华,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嫁给了李某。2006年,两人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2007年,因为性格不合,王某和李某离婚。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二人就和法律婚姻成立的时间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认定,二人在法律的婚姻自2004年10月王某年满20周岁之日起算,来确认双方的共同财产。

老一辈的都没拿结婚证怎么办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这样判定,也许只是王某拿出了证据充分证明她是2002年结婚未办手续,要是拿不出任何证据,那么结婚时间就只能认定为2006年。

尼玛40多岁 还出轨!!! 搞得动吗???

好好看看新婚姻法吧

1994年2月1日起 《婚姻法》不再认同 事实婚姻 没有领结婚证 只能算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