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龙岩市公安局对诉求编号LY16042600027的答复

龙岩市公安局对诉求编号LY16042600027的答复收悉,非常感谢龙岩市公安局对该违章爆破的调查,诉求人对该回复还有几点疑问恳请龙岩市公安局帮忙解答:
贵局在回复的前半部分中表明“永高速公司A12合同段坑背路基从红坊与高陂交界处到坎市整条路段,涉及爆破点多处,龙岩民化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民化爆破公司)向永定分局申报爆破工程时,永定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有到现场进行勘查审核。最先爆破地点属于一般环境……且民化爆破公司有市局颁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资质符合要求,永定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按照一般环境审批。”基于此,贵局认为“不存在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
诉求人认为,贵局的上述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即依法审批进行的爆破才不存在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
同时,贵局在回复的下半部分中亦认为“您诉求中的爆破地点属于双永高速公司A12合同段坑背路基路段,该施爆点属于复杂环境爆破,但民化爆破公司在施爆点爆破前从未向永定分局报备”。对此,贵局在回复中明确“民化爆破公司在该施爆点爆破时事先也未向永定分局报告,民化爆破公司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您诉求中的爆破地点爆破,属于违规爆破。”然而,对于该处违规爆破,贵局认为已过处罚有效期,不予追究相关处罚,但未提及该违规爆破是否涉及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违反刑法行为。若违反刑法,则在刑法追诉期内。
为此,诉求人想请问:上述诉求人房屋附近的爆破点未经任何审批及报备,未曾就该爆破点审批过任何爆炸物,那么该爆破点涉及的3302千克炸药、184发雷管是从何渠道取得?如果是从正规渠道获得,如此数量的爆炸物又是以什么名义立项购买?如果是其他爆破点挪用的话,如此大规模的爆炸物在5年以后是否已经将挪用的爆炸物归还?归还的爆炸物又是从哪里取得?以什么名义立项购买的?
同时,未曾审批或报备过该爆破点的话,该爆破点所用爆炸物的运输、移动审批是否存在?如果上述审批不存在的话,是否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的规定,是否表明该爆破点的施工作业确实存在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
最后,诉求人想请问:如果民化爆破公司存在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重大嫌疑,那么贵局在什么条件下才会予以立案侦查?
上述问题,恳请龙岩市公安局帮助逐条解释,谢谢!
王喜明: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对龙岩市公安局对该违章爆破的调查回复存在很多疑问:如爆炸物品非法买卖、运输的行为、审批、何渠道取得、归还、以什么名义立项购买、什么条件立案侦查等问题,在信件中以文字形式无法解释清楚;请您到龙岩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一步了解案情,咨询相关业务,与民警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地址:闽西报社斜对面。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龙岩市公安局于 2016-5-30 10: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