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以家庭名义申请了经济适用房,里面包含了我和前夫,还有两个孩子,2012年因为感情不和已经离异,因为房产证没有下来,那个时候没有在离婚协议上面表明经适房的详细地址,现在已经四年了,我想进行产权变更,可是因为没有经适房的变更政策,现在一直办不了,请问经适房难道就没有办法进行离婚产权变更吗
您好: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其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具备商品住房属性,即暂不能进行变更登记。目前,《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流程》正在修改完善,待政府批准出台后,购房人按规定缴纳相应价款便可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07-21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