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一分未得,多次讨要,至今无果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父亲拥有下凡村第五组NO.5523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享有经营权时间从1999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期间,我家庭一直经营承包地与下凡村村民同等履行义务,并按照当时下凡村村委要求缴纳入户承包土地的相关费用7900元(有盖章发票为证)。
然而,现在我家庭早已被征走9.1亩地,却没得到应得的任何土地赔偿和预留地。据我所知,当时土地补偿每亩60000,按百分八十计算每亩48000元。还有预留地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百分之十,新村建设用地为被征收土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根据我家庭被征收的9.1亩地计算,我家庭应得土地赔偿款436800元以及预留地和新村建设用地1.82亩。然而,下凡村委会违反征地的有关规定,不尊重事实, 侵犯我家庭的土地承包权,不发放我家庭应得的赔偿款,不分配我家庭应得的预留地和新村建设用地。我家庭多次向下凡村第五组据理据法反应,至今无果。
今特具文陈述实情,敬肯尊敬的领导洞察事实,责成下凡村村委尽快发放我家庭应得的土地赔偿款以及分配我家庭应得的预留地和新村建设用地。至感!
你父亲余康灼原先系下凡村土尾自然村村民,因入赘贝头村,将户口迁出下凡村,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你们家里要求回到下凡村,当时分别向土尾自然村和村集体缴纳了合计7900元的入户费,随后村里按你家庭17个人口的份额分配了9.1亩的土地给予你们家庭进行生产经营,同时要求你们在半年内将全户户口迁回村里。你们在取得土地后,随即就转租给他人进行耕作,收取租金。
随后在2003年初,土尾自然村在30年的土地经营权延包期内,在大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小调整(当时你们仍然未将户口迁回下凡村),并到你们家里通知,若要再次分得经营土地及宅基地,就要将户口迁回村里,并且按每个人口2000元的集体公益金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分得耕作的土地及宅基地,是你们明确表示放弃,村集体才将耕作的土地收回的。同时期的林先妹、林明思等户,也与你们属于同类型的情况,都按照村里的要求,因此都分得了相应耕作的土地及宅基地了。
最后,据贝头村村委的调查反馈,这么多年,你们全户在贝头村都有分得相应的经营承包的土地,因征地也有土地补偿款发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村民只能分得一份耕作的土地。(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于 2017-3-28 09: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