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老兵生活补助标准

请问下1955年入伍,即随部队入朝参加抗美援朝,于1958年复员的农村老兵,目前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公布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从1954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因此,1955年入伍并入朝、1958年退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属于复员军人认定的范围,不能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待遇。根据《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之规定: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5元。1955年入伍,1958年退伍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其每月的老年生活补助为:25×4= 100元。
永州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