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下的“以人为本”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机动车辆和交通事故剧增的当下,有关于“以人为本”、和谐 社会的思想充斥着人们的感官思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发生事故时是非对错的矛盾,总是引起众多看官的深度思考。近日柯桥区柯袍立交桥上“斩首”事故,更是百花争鸣,各抒己见,有认为机动车遭罪的,有认为非机动车委屈的,各说各话,各找各理,煽情、挑动对立的言论不绝于耳,什么样的观点都有。针对习大大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下实行“以人为本”的思想,结合实际情况,与众位探讨如下。
在“斩首”事故中,为机动车驾驶人喊屈的,所提出的理由是非机动车不应该上立交桥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不应该车载两个孩子,非机动车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有些嫉世之人甚至公然批判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认为助长了非机动车的横冲直撞,无法无天,叫嚣着这车开没法开了,以后也骑电动自行车赚钱去了。对此言论,着实引起了不少机动车网友的共鸣。对此,我想告诉认同此观点的大家,你们错了。
“不说不痛快”网友百度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旗帜鲜明地阐明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字面上的理解我们就能知道事故的责任是看双方当事人的交通参与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对造成事故的作用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的。
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无违法行为?有!交警部门认定有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未按规定载人,在机动车道内通行。但是,这是否属于认定责任时考虑的对造成事故的作用很严重?我看未必!对,他行驶在机动车道,车子没有登记,违法载人,都是违法的,是应该要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静下心来思考,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从晚报上我们知道,驾驶人当时侧头挠痒(难道“挠痒哥”要火?)。那么我们要问,侧头挠痒如何发生事故的?两种情况。第一:注意力在挠痒上,没有观察前方车辆通行情况,与前方电动自行车追尾,追尾的后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各位驾驶员网友应当心知肚明;第二:在侧头挠痒时,手部有动作,车子跑偏时将右侧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电动自行车挤靠在路边水泥护栏上并往前滑行,才能将死者的头斩割下来(事故发生当天我就认为是这个原因,只不过我认为是面包车右侧超车变道引起),变更车道的车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考过驾驶证的网友都能回答。不管是哪种情况,这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驶在机动车道,车子没有登记,违法载人等)只不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造成车载乘客的死亡)。也就是说:假设非机动车违法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而面包车好好地行驶在中间机动车道内,或者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与前方电动自行车保持距离不要追尾,这个事故是不会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不会造成本起事故的。
那么肯定有人要问,难道不会是电动自行车变道或者横穿引起的?简单想想就知道了,第一,电动自行车是接孩子从柯岩回安昌的,应当直行通过立交桥去安昌;第二,立交桥中间隔离,不能横穿对面,无必须变道的理由;第三,驾驶人肯定坦白过是自己变道,而不是电动自行车变道(否则不会冒出侧头挠痒的说法);第四,从现场“斩首”情况看,面包车驾驶人变道或者车辆跑偏是符合现场事实的。
更有反驳者言:你电动自行车不上机动车道,更不会造成本起事故了。不错,但是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否就是面包车驾驶人违法行驶造成事故的理由?打比方不恰当,但是也是有必要的:我车子挡住你的车道了,你就可以撞我车了?我骂你一句,你就可以打我一顿了?我打了你一拳,你就可以杀死我了?显然不妥当!所以持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行驶是找死,是自作孽的观点的网友朋友,你们是在推崇暴力,是在反法治,而不是你们吹嘘的所谓追求法治,非机动车违法上机动车道按法就是该死,就是全责,面包车冤枉。其实按法,他是违法,是应当处罚,是应当追究责任,但是不该死,不该都是他的错。
正如孙杨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杭州被追尾一案中,按理无证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是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但是对于被追尾引起的交通事故而言,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追尾才是原因,所以事故是后车全责,孙杨无责,但是他无证驾驶的行为被拘留十五日。以此为鉴,所以在这次事故中,我赞同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的认定,这才是依法定责,依法处理,以人为本。
再来说说经常看见的有关交通事故的帖子:什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撞了都是机动车全责,我被电动自行车追尾了还要赔钱啊,我车子停着的电动自行车撞上来了倒赔钱啊等等,数不胜数,大肆批判法律、批判交警,批判“以人为本”是纵容非机动车,批判这,批判那,看过之后,不禁咂舌。真是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拿一些哗众取宠、削皮去壳的例子,行嫉世厌俗之举,在网上挑动两个群体的口水战,其罪大焉!闲来无事,吐槽感想,众位看官看过即止,扛不住各位的狂轰乱炸。工作之余,下次再来叙叙机非之间的“以人为本”。

就这个地方体现以人为本了,实质是害人匪浅

我一直都认为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交通工具,是容易对他人造成重大伤亡的工具,甚至是一种犯罪工具,所以我认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是专业的操作人员,而不是现在这种是谁都能考取驾驶证的情形。但是机动车的社会化,城市的现代化又无法离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这其实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形下,依法增强机动车驾驶人(注意安全的义务必须强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识,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弱者地位是有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我想的一样!

楼主说了这么多,只是想说明面包车司机有责任。你不说这么多这个也是事实,司机如果安全驾驶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我想大部分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司机是主要责任?其实真正的导致惨剧发生的是那个老头,是他害了他无辜的外孙!
他这样在机动车道上违规,今天不是面包车撞他,也许明天是工程车呢。
机动车之间刮擦很常见,但那个不要命的!

许多驾驶员的陋习太多,所以提出“盲驾”是否入刑的争议!

狗屁不通,满篇假设。那我也来假设一下,假设这个老头不把电瓶车开到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道,这一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楼主,讲的不错s:133]

道路交通法应该与时俱进,现在很多不良现象都拜他所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