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协调却迟迟未到现场

郑先生来电反映,他于12月15日在福安市潭头东坑村发生车祸,撞倒路边花卉,当时有报警,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第一探组也有到现场,现在对方给出的赔偿不合理,他今天12点左右请求交警(詹泽龙)到现场协调,可直至现在交警仍然未到场,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2014年12月15日5时46分,福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派警指令称:在潭头镇东昆村路段一部小车撞到路边。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询问肇事驾驶员郑冲,因只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值班民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损失的认定存在异议,无法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值班民警告知当事人可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损失评估。次日,郑冲自行前往东昆村与花圃所有人东昆村委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电话与经办民警联系,经办民警因当日值副班,无法前往,口头告知另行组织调解。当日下午经办民警与投保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联系,保险公司同意村委提出的理赔要求并达成赔偿协议。(交管大队于 2014-12-26 16:40回复)